5、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位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7、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位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8、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以上物業管理區域指的是物業管理的公共區域)
很多業主在交物業費時
都會有一些誤區,
以下為拒交物業費的常見情況: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一般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等。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所以在購買房屋以后,不管住與不住,都應該交納物業費,這一點不容置疑。關于房屋空置的認定及物業費交納比例,一般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約定,如無有約定,則根據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以物業服務質量(保潔、綠化等)
不合格為由,拒交物業費
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之間是一種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如果物業服務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業主可以依法追究違約責任,要求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物業服務公司服務質量不合格通常屬于一般違約,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業主不能以拒交物業費的形式錯誤的行使抗辯權,且業主對這種服務的感知帶有一定的個人主觀因素。因此,業主不能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
不交物業費對其他業主具有自然的誘惑力,不交費可能被跟風的業主認為是一種可以取巧的機會。對欠費業主來說,他需要動員周圍的鄰居也拒絕交費,以達到法不責眾的效果;而他的鄰居發現可以通過不交物業費來滿足自己的利益時,也會踴躍行事的。因為在他們看來,法律會先懲罰那些帶頭不交物業費的業主。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有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此外,《民法典》第176條規定,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物業公司依約提供了物業服務后,業主不能拒交物業費。
其實,業主個人不交費,自己的房產得不到有效維護,損失的是自己的利益。此種情況,關鍵看物業公司是否有過錯,是否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如果物業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業主就不能以被盜、跑水、物品損壞等為由,拒交物業費。物業費只是一種服務費、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而不是保證或保險費。如果隨意要求物業公司承擔無端責任,物業企業的責、權、利就難以協調。業主受到損失時,應當合法、合理的去解決,不能一味要求物業公司負責。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了物業服務合同,在管理上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業主不能以此拒交物業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業公司利用物業共用部分進行經營,所得的收益是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的,這也是公共的利益,故業主不能據此而不交納物業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這里明確了業主與承租人對物業費的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都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因此,只要業主大會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遵循議事規則,就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則應按實際發生的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不能以此拒交物業費。
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屬于不同的企業法人,開發遺留問題是業主和開發建設單位之間的法律問題,而物業費是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法律問題,與之相對應的房屋買賣和物業管理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二者不能混淆。業主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物業費用,不能因為應由開發商承擔的責任而拒絕交納。對于開發遺留問題,業主可通過與開發建設單位協商或訴訟解決。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
需要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員
熟練掌握物業管理知識,
相互真誠溝通,
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來源:物業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