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簽空白勞動合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合法嗎?
案情回顧
2023年4月,楊某入職某公司擔任倉庫管理員,雙方約定每月工資5000元。 2025年8月,該公司以生產調整及勞動合同到期為由,將楊某調至車間助理崗位,并在未明確告知其具體合同條款的情況下,要求楊某重新簽署一份空白勞動合同。楊某認為新崗位與原工作性質不符,且勞動合同主文關鍵內容空缺,遂向公司提出書面異議。 幾天后,公司向楊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系。 2025年9月,楊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認定該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裁決其向楊某支付經濟賠償金。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寶坻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楊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照片等證據,能夠證明雙方預備簽訂的為空白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勞動報酬等必備條款,由于擬簽訂的是空白合同,無法體現雙方真實合意,等同于變相剝奪了勞動者就勞動合同主要內容進行協商的權利。 本案中,根據楊某提交的工資流水、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可以證明該公司降低了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薪資待遇條件。該公司系在要求楊某簽訂空白合同、單方降薪調崗未獲楊某同意,且楊某已就調崗行為提出書面異議的情況下,以楊某拒簽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系,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應認定為違法解除。最終,法院判決該公司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楊某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官說法 簽訂勞動合同是為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勞動關系合法、穩定、可預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合同期限、勞動報酬、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等,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務必審閱合同所有條款內容,要確保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明確約定,不留空白,避免因“補填”帶來不必要的風險。 空白勞動合同看似便于操作,實則隱藏較大法律風險:1.對用人單位而言,不僅可能面臨違法解除的法律后果,也影響企業管理的規范性與公信力;2.對勞動者而言,則會面臨喪失薪資、崗位等核心權益問題。 因此 用人單位應依法規范用工 勞動者需增強法律意識 提高締約意識 遇到問題注意留存相關證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來源:寶坻天平、天津高法 本平臺轉載并注明其來源的稿件,是本著為讀者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非商業用途,不代表贊同其觀點或立場,如涉及侵權,請及時與我方取得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