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拒交物業費的理由,都被法院駁回
2026-01-08 16:42:55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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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蔡甸區中建錦繡文城小區物業,因部分業主拒繳物業費,將其中一名業主告上法庭。雙方簽訂的《中建錦繡文城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1.原告(小區物業)非法入駐小區,未與被告簽訂合同,前期物業合同對被告無效與事實相悖,本院不予采納。2.關于被告提出的前期物業合同約定的五星服務人員和實際人員配備嚴重不符的問題,因被告未提供相應證據,故對被告提出的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3.關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公示小區公共收益等、原告收取物業服務費不開發票偷稅漏稅、原告偷盜業主大會選票阻礙業委會成立等問題,系另一法律關系,均不屬于本案受理范圍,本院不予審理。本院認為,由于物業管理合同具有長期性和綜合性的特征,物業服務是一個動態的長期過程,由多項服務內容組成,物業使用人不能因某項服務的瑕疵而否定物業公司所有的服務。《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物業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員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現原告依約提供了物業服務,被告應按約及時繳納物業服務費。原告訴請被告支付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的住宅物業服務費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實際欠付此期間的住宅物業服務費10801.18元,其中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為6130.4元、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間為4670.78元。
原告主張按10800.78元計算,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照準。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湖北中海海惠物業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間的物業服務費10800.78元。如果該業主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加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