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地下車位,要交車位服務費嗎?
先說答案:要交
基本案情 贛州某物業公司為全南縣A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公司,于2021年3月入駐該小區,并提供物業服務。 該公司于2024年撤場,由新的物業公司入駐進行管理。業主成某(化名)購買了該小區A號車位。 期間,贛州某物業公司作為乙方與成某作為甲方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約定: 標準車位服務費為地下車位60元/月.輛,地面車位90元/月.輛;甲方購置、租賃或開發商附贈給甲方的車位,甲方應自交付使用通知書(或購房合同)約定交付之日的次日起全額交納車位服務費。 入住后,成某以“管理權限存在爭議、服務質量嚴重不達標”為由拒絕繳納車位服務費。 贛州某物業公司(原告)將成某(被告)訴至全南法院,請求判令成某支付所欠費用及逾期違約金。 另查,成某未繳納車位服務費,贛州某物業公司以微信、信息等方式向成某追償過,并在其小區宣傳欄處張貼公告,告知該小區所有欠繳的業主欠繳事宜。 該小區部分業主已按地下車位60元/月.輛,地面車位90元/月.輛的標準交納了車位物業服務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管理企業依法辦理了工商注冊登記,具有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相應資質,在其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時,有權向物業服務區域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 根據原告公司與被告成某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被告為地下室A號車位業主,其應按地下車位60元/月.輛的標準向原告繳納車位物業服務費。 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物業公司提供的地下停車場管理服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法院對被告拒交車位管理服務費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原告物業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車位物業服務費2040元,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成某向原告贛州某物業公司支付所欠某小區地下室A號車位的物業服務費2040元。 該案一審宣判后,成某提出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條鏈接 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