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屋頂漏水,可用維修資金嗎?
頂樓屋頂漏水
可以用維修資金
用這棟樓全體業主的維修資金
業主共有部分的維修可啟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郭某訴某物業公司及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郭某作為某小區某棟樓的頂層住戶,發現樓頂漏水后,與某物業公司以及業主委員會溝通。 對方告知郭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難以申請,為防止損害擴大,郭某可先自行墊付資金維修。 郭某遂自費對樓頂進行維修,花費9300元。之后郭某請求某物業公司支付其維修費用未果,遂訴至人民法院。 某物業公司以維修費用應動用該小區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為由,拒絕支付。 庭審中,小區業主委員會認可該筆費用應當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支付。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山西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將以下七種情形規定為“緊急情況”: 1.電梯故障; 2.消防設施故障; 3.屋面、外墻滲漏; 4.產權歸業主的二次供水水泵運行中斷; 5.排水設施堵塞、爆裂; 6.樓體外立面存在脫落危險; 7.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本案中,郭某居住的樓棟頂樓屋頂,屬于在該棟樓居住的業主共用部分。 樓頂出現非人為原因造成的漏水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郭某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先行墊資維修且業主委員會認可該筆維修費用應當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付,故人民法院判決郭某墊付的維修費用由業主委員會申請,從該棟樓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