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車輛在小區被劃,物業有責任嗎?
2025-12-03 14:50:38
admin
原告為天津濱海新區xx小區業主,被告為xx小區物業管理方。2022年7月21日,原告發現停在小區車庫內的車輛左后門有嚴重劃痕,遂要求被告提供停車場管理監控視頻。但由于車庫監控調整,原告車輛停放的位置未被監控拍到。后原告要求被告恢復原有可覆蓋該區域的攝像頭,但被告一直沒有恢復相關區域的攝像頭。2022年9月24日,原告再次發現車輛被銳器劃傷,與被告再次協商無果。原告認為“被告收取原告物業費、車位管理費,對小區及車庫具有管理職責。被告在收費管理期間,未能盡到區域管理的責任,監控攝像等設備在后期更換過程中變更監控視角,未能按原小區及車庫監控攝像頭設計標準全方位管轄區域,致使車場內原告車輛受損無法找到事故造成方。且在第一次事件發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范,造成原告車輛二次被劃傷,對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請求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壞維修補償費14,000元;
2.案件的訴訟費、律師費、公告費、保函費等一切與訴訟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主張其車輛在小區內停放時被劃傷,其沒有證據表明車輛劃傷系被告所為。被告為xx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應當盡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小區以及高架平臺下未能有完善的監控設備,對原告車輛受損后追償造成一定障礙,被告應承擔補充責任。最終法院結合原告車輛受損的現狀、被告服務費收取標準,酌情確定被告應賠償給原告的維修費用為1,000元。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