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地庫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物業怎么做都得背鍋
業主在購買或租賃的地下車位

一
業主起訴物業公司
2018年東莞某小區業主聶某獲得小區一地下車位的使用權,2020年9月購買電動汽車一輛。
后多次向小區物業申請出具同意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證明,均被物業公司拒絕。
故聶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出具同意的證明。
物業公司辯稱:
1.原告在小區地下車庫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涉及小區業主的共同利益,物業公司無權出具相關證明。
2.被告多次協調原告與小區業委會溝通,以及提供在地面車位集中安裝充電樁的替代解決方案,并協調盡早召開業主大會形成決策,已盡到配合、協調義務。
3.案涉小區建成已久,小區地下車庫的配電容量設計及電纜負載沒有預留安裝汽車充電樁的容量及用電負載,充電樁使用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
二
供電局說必須物業蓋章同意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向某電網東莞某供電分局發函調查,該供電分局復函稱,安裝充電樁一般須考慮以下因素:
1.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選址及建設是否符合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供用電安全、環境保護等要求;
2.小區變壓器的容量及用電負荷是否滿足住戶充電樁的用電需求;
3.小區物業的同意證明,這是申報安裝充電樁專用電表用電業務必備條件之一。
三
物業公司敗訴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駁回聶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聶某不服,提起上訴。
2021年12月28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
撤銷一審民事判決;
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其在小區地下車位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證明。
案號:(2021)粵19民終12866號
無獨有偶。2023年11月,湖北省恩施市業主鄭某持“車位及允許施工證明”請求所在小區物業加蓋公章。
該物業公司以現有地下車庫不符合《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要求,在車位上安裝充電樁存在極大風險為由拒絕。
恩施市人民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協助鄭某辦理地下車位安裝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相關手續(含出具證明等)。現該判決已生效。
四
法院判決理由
1.加裝充電樁符合停車位正常使用性能,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為提升專有部分使用價值,而對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2.加裝充電樁未影響小區其他業主利益,無需征得小區業主大會或業委會同意。
3.根據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第六條:
“發揮物業服務企業積極作用。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
五
官司雖敗訴,但意義大
1.因很多小區地下車庫沒有按新能源車輛標準設計,不符合新能源車輛防火分區面積要求,所以物業不同意在地庫安裝充電樁,但物業說的又不能算數;
2.供電公司作為用電專業經營單位,為什么要物業公司蓋章,不要其他部門蓋章?
3.物業怎么做都是錯,允許安裝,萬一起火出事,就問物業怎么能允許安裝?
不允許安裝,車主又問憑什么不許安裝,打官司都輸了;
4.物業配不配合都得背鍋,但是有了判決書,物業有理由、有依據配合了,撇清了物業項目工作人員的責任,背鍋也是背小鍋。
建議,業主在地下車位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不需要物業蓋章確認,電力、消防、城管開具證明,交給物業配合。
來源:物業管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