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放樓道,丟了怪物業,法院不支持!
2022年8月10日 黃某計劃將家中的茶臺搬到 位于某小區5樓的租房處 因茶臺尺寸過大無法進入電梯 遂將其放在1樓的樓梯口墻邊 誰知一放就是兩個月 期間小區物業張貼通知 要求業主限期自行清理 堆放在樓道的雜物 黃某對此并未理睬 直至2022年10月中旬 黃某偶然間發現 之前放置在樓梯口的茶臺不見了 多番找尋無果后 黃某想到物業關于清理雜物的通知 遂認定系物業搬走了茶臺 要求物業償還茶臺或賠償損失 雙方多次協商無果 黃某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建筑物通道、樓梯拐角、安全出口處等屬于業主共有部分,是重要消防通道和業主日常出行通道,應當保持安全和暢通,禁止堆放物品。行為人不得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案中,物業公司為維護小區正常生活秩序,消除消防安全隱患,保障業主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提前張貼通知及提示,要求限期自行清理堆放在公共走道及樓梯的雜物,逾期不清理的視為無主財物進行集中清理。其行為應屬于正當履職范圍,未侵犯小區業主的合法財產權益。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己將茶臺放置在公共樓道內近兩個月,應當預見到可能丟失的風險。其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案涉茶臺系物業公司搬走或清理,故其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綜上,黃某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返還物品或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無充分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黃某訴請,雙方服判息訴。 法條鏈接 《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28條規定:高層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置障礙物。禁止圈占、遮擋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禁止在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 “關于集中專項清理樓道雜物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