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能否以未收房為由,拒交物業費?
2026-05-20 10:32:41
admin
2019年6月1日,某物業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受托為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
朱某、秦某系該小區業主。
根據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出賣人在某日報公告3日后視為房屋已交付,買受人自動接房。
2019年11月18日,房地產公司在某日報刊登交房公告,明確交房截止日為2019年11月30日,逾期未辦理視為已交付。
某物業公司按約提供物業服務,并兩次向二人郵寄物業費催收函,但朱某、秦某以房屋未驗收交付、未交接鑰匙為由,拒不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物業費。
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物業費及違約金。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房地產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公告交房,案涉房屋應認定于 2019年11月30日交付,物業公司已履行服務義務,業主無權以未收房為由拒繳物業費。 遂判決朱某、秦某十日內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費及相應違約金。
法官說法 業主未實際收房、未領取鑰匙,并非拒絕支付物業費的合法理由。 根據民法典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符合交付條件且開發商已履行通知、公告義務后,逾期未辦理接房手續的,依法視為房屋已交付,業主應自約定交付次日起承擔物業費。 本案提醒各位業主,物業服務具有公共性與持續性,物業公司已按合同提供服務,業主不得以未收房為由拒繳費用。 即使有收房爭議也應與開發商協商解決,不能以此對抗物業費繳納義務,否則逾期繳費將構成違約,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來源:物業管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