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物業交接,要移交哪些資料?有哪些注意事項?
2026-05-06 11:13:08
admin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原物業服務企業負有法定的交接義務。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原物業應將物業管理用房和相關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并與新物業做好交接工作。原物業應先將物業的產權資料、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工程技術資料,工程經濟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移交給新物業,移交和接收雙方須簽字認可。若有未移交部分,由雙方列出未移交部分的清單,確定移交時間并簽字認可。資料交接完畢后,新物業應對物業服務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逐項驗收,注明設備現狀及接管時間。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應對查驗接管過程進行記錄,并存檔。交接證明應由交接雙方、相關單位蓋章及現場參加人員簽字。
開發商、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及原物業公司應當配合新物業公司依法接管保安、消防、停車等安全防范崗位,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的正常秩序。(12)《用戶手冊》是使用戶全面了解物業服務的有關規定及服務的說明書(1)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查驗:交接雙方應當制作物業查驗記錄,物業查驗記錄一般包括共用部位查驗記錄、共用設施設備查驗記錄、環境工程查驗記錄、客服查驗記錄和財務查驗記錄等。查驗記錄表應當包括查驗項目名稱、查驗時間、查驗內容、查驗人簽字、查驗結論、存在問題等。(2)工程、保安、環衛、客服配套設施設備及使用工具、使用說明、維護保養記錄、維保電話號碼等。(3)原物業公司應將預收的物業服務費,代管的各種能源費、押金,共用設施設備的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以及收支賬目一并移交給新物業公司。(4)原物業公司應將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服務用房、公共用房、設備用房、生產作業工具及辦公用品等移交給新物業公司。在現場驗收檢查時,應核實原始資料,逐項查明,發現與實際不相符之處,應及時做出記錄,并經雙方共同簽字存檔。物業服務企業在交接物業時,應及時準確地了解用戶的特征、家庭特點、產權情況、經營情況、業務范圍等一些問題,以便順利地開展物業服務,并有針對性地提供一系列綜合服務項目。物業服務中的資料檔案,是便于物業服務企業日后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管理過程中應將資料分類、裝訂成冊,或存入電腦隨時調用。(1)物業開發可行性研究報告(這一項是開發商的,物業不一定有);物業向業主所收取的物業費、停車費及水、電費等其他費用,前任物業公司是否存在預收的費用,如有,索要回預收的各項費用,或者對此的解決方案有三方簽字認可的書面約定。費用均以交接時點為據,之后的各項費用由新任物業開始計收,如有業主拖欠前任物業費用,前物業必須依法依約進行收取,不能干擾新任物業的收費工作。(2)各類能源費:前任物業有無拖欠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及燃氣公司等各項費用。如有,敦促其交接前繳清。(3)各類遺留問題:對前任物業有無承諾給業主在物業費、停車費或者其他形式的賠償解決承諾進行摸底調查,以免接手之后,造成業主費用已交,但承諾的問題還未解決。業主家中有個別特殊問題的,前任物業給業主承諾并未兌現的情況,由前任物業進行解決,避免業主日后將其承諾轉嫁到新任物業,如個別業主減免物業費的情況。(4)工程遺留問題:摸底調查,掌握小區的工程遺留問題的類別、開發及施工方的維修情況、目前遺留問題的處理情況等。(5)其他準備工作:物業用房的確定,各工作崗位人員的準備是否到位,辦公用品、員工工服等各類物資準備情況,工程保潔的工具到位情況,正常辦公所需的各類表格等文件,垃圾清運、電梯維保等外包服務的考慮。(7)對公共區城所有涉及物業的水表、電表的表底進行抄底記錄及確認,以交接時點為據,之前的由前任物業繳納,之后由新進駐物業公司交納。
(8)協助辦理公共水電氣用戶變更手續,將小區能源使用用戶變更為新任物業公司。(9)外包服務、公共經營項目合同及其他合同的交接或重新簽訂。(10)交樓工作可按照“部門對部門”的方式進行交接,對應接替方的部門進行交接,雙方對應交接部門均有負責人,由第三方進行監督,交完要有三方簽字確認的交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