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侵占小區公共綠地,被罰26萬元
2024年8月,XX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住建局移送案件,對XX小區業主李X涉嫌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行為開展調查。
二、法律依據
《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城市規劃調整需要變更城市綠地的,必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補償重建綠地的土地和費用。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所占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三、案件啟示
來源:南通城管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