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業主,不交物業費,是惡性循環的開始!
最近看到這樣一個問題
“如何挑出物業的毛病
能合理合法地不交物業費?”
這個問題吸引了我的注意力,如果大家都這樣想,那這個小區真“有趣”!整個中國13億人口,成千上萬個小區,沒有對比沒有傷害,建議有這類問題的人,可以沒事的時候在繳費率60%左右的小區逛逛。
有的業主平時不交物業費還一天到晚嫌這嫌那不好,社會風氣會被這些沒有誠信,愛占小便宜的人破壞,好的蛋糕也會變成了一塊發霉的蛋糕。
曾經有個小區業主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運營不下去,于是物業撤出該小區,業主們再也不用擔心有人到家門口催費了,那個小區的大門從此打開了,原來覺得不是問題的問題都出現了:




業主因為一點點不順心,開始拒交物業費,美其名曰你們做得好我們自然會交,可是物業好像怎么做也不夠好?物業公司的運行有各項的成本開支,不交費的人多了,物業公司運轉不過來,自然服務質量也就降低,所以建議各位業主有問題可以提出,可以要求改進,但不建議以不交物業費來達到目的。
拒繳物業費十大誤區
誤區一:以不居住、未使用為由拒交物業費或其他費用 律師說法: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第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一般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等。 所以在購買房屋以后,不管住與不住,都應該交納物業費,這一點不容置疑。 誤區二:以物業服務質量(保潔、綠化等)不合格為由,拒交物業費 律師說法: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之間是一種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如果物業服務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業主可以依法追究違約責任,要求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 物業服務公司服務質量不合格通常屬于一般違約,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業主不能以拒交物業費的形式錯誤的行使抗辯權,且業主對這種服務的感知帶有一定的個人主觀因素。因此,業主不能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 誤區三:認為法不責眾,跟風不交費 律師說法:不交物業費對其他業主具有自然的誘惑力,不交費可能被跟風的業主認為是一種可以取巧的機會。對欠費業主來說,他需要動員周圍的鄰居也拒絕交費,以達到法不責眾的效果;而他的鄰居發現可以通過不交物業費來滿足自己的利益時,也會踴躍行事的。因為在他們看來,法律會先懲罰那些帶頭不交物業費的業主。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有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此外,《民法典》第176條規定,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物業公司依約提供了物業服務后,業主不能拒交物業費。 其實,業主個人不交費,自己的房產得不到有效維護,損失的是自己的利益。 誤區四:以被盜、跑水、物品損壞等為由,拒交物業費 律師說法:此種情況,關鍵看物業公司是否有過錯,是否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如果物業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業主就不能以被盜、跑水、物品損壞等為由,拒交物業費。 物業費只是一種服務費、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而不是保證或保險費。如果隨意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無端責任,物業企業的責、權、利就難以協調。 業主受到損失時,應當合法、合理的去解決,不能一味要求物業公司負責。 誤區五:以人身、財產受到損失為由,拒交物業費 律師說法:《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蔽飿I服務企業履行了物業服務合同,在管理上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業主不能以此拒交物業費。 誤區六:燈光或噪音、排氣等環境污染及環保問題 律師說法:這一類的環境和環保問題,特別是小區周圍的這一類問題,物業并沒有管轄權,業主可通過《民法典》等相關法律進行維權,找相關責任部門解決。 誤區七:對物業公司利用公用面積經營不滿不交物業費 律師說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業公司利用物業共用部分進行經營,所得的收益是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的,這也是公共的利益,故業主不能據此而不交納物業費。
誤區八:房產流轉過程中原業主欠費的問題 律師說法:《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边@里明確了業主與承租人對物業費的連帶責任。 誤區九:以未簽物業合同為由,拒交物業費 律師說法:《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都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币虼耍灰獦I主大會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遵循議事規則,就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業主則應按實際發生的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不能以此拒交物業費。
誤區十:因開發遺留的問題而拒交物業費 律師說法:開發商和物業服務公司屬于不同的企業法人,開發遺留問題是業主和開發建設單位之間的法律問題,而物業管理費用是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法律問題,與之相對應的房屋買賣和物業管理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二者不能混淆。 業主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物業費用,不能因為應由開發商承擔的責任而拒絕交納。對于開發遺留問題,業主可通過與開發建設單位協商或訴訟解決。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需要我們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員熟練掌握物業管理知識,相互真誠溝通,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小區里, 總有一些業主質疑小區物業 收的物業費都花到哪兒去了? 在這些業主的眼里, 物業公司簡直就是暴利行業, 不勞而獲,坐收漁利, 只收錢,不干活, 是寄生在小區業主身上的寄生蟲。
最近看到這樣一個問題
“如何挑出物業的毛病
能合理合法地不交物業費?”
這個問題吸引了我的注意力,如果大家都這樣想,那這個小區真“有趣”!整個中國13億人口,成千上萬個小區,沒有對比沒有傷害,建議有這類問題的人,可以沒事的時候在繳費率60%左右的小區逛逛。
有的業主平時不交物業費還一天到晚嫌這嫌那不好,社會風氣會被這些沒有誠信,愛占小便宜的人破壞,好的蛋糕也會變成了一塊發霉的蛋糕。
曾經有個小區業主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運營不下去,于是物業撤出該小區,業主們再也不用擔心有人到家門口催費了,那個小區的大門從此打開了,原來覺得不是問題的問題都出現了:




業主因為一點點不順心,開始拒交物業費,美其名曰你們做得好我們自然會交,可是物業好像怎么做也不夠好?物業公司的運行有各項的成本開支,不交費的人多了,物業公司運轉不過來,自然服務質量也就降低,所以建議各位業主有問題可以提出,可以要求改進,但不建議以不交物業費來達到目的。
律師說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業公司利用物業共用部分進行經營,所得的收益是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的,這也是公共的利益,故業主不能據此而不交納物業費。
律師說法:《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都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币虼耍灰獦I主大會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遵循議事規則,就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業主則應按實際發生的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不能以此拒交物業費。

為了讓各位業主能更直觀地了解到 物業費的用處, 同時也能更放心地交物業費, 今天就帶大家了解一下, 業主們所交的物業費都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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