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砸傷人,沒監控,物業要承擔責任嗎?
案情簡介
02 裁判觀點 關于被告A物業公司提出其已盡到自己的責任,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的抗辯意見。 法院審理后認為,A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負有對小區建筑物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發生的義務。 A物業公司雖然在事發前曾通過張貼宣傳海報等方式在小區內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性、提倡不要高空拋物,在事發后發布通告、配合公安機關走訪排查侵權人等,確履行了一定的義務。 但安裝監控設備系目前預防高空拋物情形以及高空拋物發生后查明侵權人最為有效的保障措施,因A物業公司未能在事故發生地附近安裝相應的監控設備,法院認定A物業公司未能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 03 要點提示 關于物業公司是否有安裝監控設備的義務、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認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物業公司雖然可以在事發前就高空拋物、墜物的危害性等進行了諸如發倡議、張貼溫馨提示等方式在小區進行宣傳引導,履行一定的監管、勸導義務。 但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物業公司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小區高空拋物、墜物的義務。 安裝監控設備既能預防高空拋物、墜物,震懾高空拋物、墜物的侵權人,同時也便于事后查明侵權人,顯然該措施為有效預防高空拋物、墜物的必要措施。 故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部門,為履行職責所需,其可以自行安裝或積極協調動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在小區安裝監控設備。 即便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監控設備應動用物業專業維修資金安裝,物業公司至少應當能夠舉示證據證明,其曾就安裝監控設備事宜主動與小區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進行過協商。 否則,一旦發生高空拋物侵權事件,就安裝監控設備上物業公司未盡到必要的義務,將可能被法院認定其未能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


來源:物業管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