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支管漏水、樓下遭殃,誰承擔賠償責任?
2026-02-27 10:40:15
admin
張某系海南省某小區業主,某天發現自家臥室天花板漏水,遂向物業報修。物業接到報修通知后立即派人前往現場查驗,發現漏水原因系張某樓上鄰居王某家的下水管彎道裂縫造成,并非公共部分管道漏水,不屬于物業的維修范圍。于是,物業公司協助張某與王某取得聯系,告知其漏水原因,王某(樓上)隨即配合積極維修。但修繕過后,漏水問題仍未解決,王某(樓上)又出資找工人二次維修。在維修過程中,因施工需要,拆開了張某家臥室的部分天花板,并在該漏水點下放置了水桶用于接水。經二次修復,已不再漏水,但張某認為漏水事件給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主張其臥室內地板等貴重物品因漏水被損壞,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樓上業主王某及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依照民法典關于處理相鄰關系的有關規定,相鄰業主在處理相鄰關系上應該相互理解、互幫互助,妥善解決爭議。
本案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漏水水管(橫向)系王某家向單元主管(豎向)排水的管道,并非該單元全體業主共有,屬于被告王某所有,故該水管漏水造成的相關損失應由被告王某承擔。在得知水管漏水后,被告王某積極采取措施,修復漏水部位,盡到了一定責任。原告主張因漏水給其造成各項損失,其負有舉證責任,即其首先應該證明漏水造成財產的損失情況,其次證明如何修繕及修繕所需的費用情況等。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損失范圍和金額,且原告主張一間臥室的維修費用超2萬余元,遠高于本地實際情況,故法院對原告的主張不予支持。現實生活中,樓上漏水,樓下受損的現象屢見不鮮。在發生漏水事件后,作為受損方(1)若漏水是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在保修期內防水層失效或管道質量問題,那么責任應由開發商承擔;
(2)若漏水是由于物業公司對公共設施管理不善或未及時處理,物業公司應承擔責任;(3)若漏水是由于樓上業主的原因,如未關緊水龍頭或業主專用部分管道損壞,應由樓上業主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