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樓里能不能開快遞站?
2026-02-02 16:17:00
admin
原告王某等23人與張某均系某小區業主。2022年10月,張某將其所有的一樓房屋租賃給孫某。2023年3月,孫某以該房屋作為經營場所注冊成立某便利店,孫某丈夫席某以涉案房屋作為經營地址加盟某快遞驛站。某網絡科技公司為席某提供“某某驛站”品牌授權和技術服務支持、備案登記。同單元業主認為,快遞驛站經營過程中,每天收發大量快遞,人流量大,造成了通行堵塞、衛生臟亂、墻面受損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生活品質,且產生諸多安全隱患。張某收到業主投訴后,通知席某盡快找房子搬離并發出騰退房屋通知。
而后該快遞驛站仍在經營,多次協商溝通無果后,23名業主訴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影響、恢復房屋原住宅用途。濟南長清法院經審理認為,席某以涉案房屋作為經營地址加盟某快遞驛站,簽署《某快遞驛站加盟協議》,將原住宅性質的房屋用于經營該快遞驛站,席某作為開設某驛站的負責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完成房屋屬性變更流程,原則上還應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席某未提交證據證實將案涉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且經營行為經過包括原告在內的有利害關系業主的一致同意。故王某等23名原告作為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要求席某、某便利店停止經營快遞驛站,恢復房屋原住宅用途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最終,長清法院判決席某、某便利店停止在住宅經營快遞驛站的行為,將該房屋恢復為住宅用途。
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擅自將住宅房屋用作經營性用房,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享有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權利。快遞驛站在開辦前,應當出示相關告知書,經小區業主們簽字確認后才能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