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送餐撞人致傷殘 法院:保險公司、外賣公司分責賠付
(圖源網絡 侵刪) 小區內正常行走卻遭外賣電動車撞擊致殘,十級傷殘的損失該由誰買單?是肇事的外賣騎手?雇主外賣公司?還是承保的保險公司? 案情簡介 陳某康復后,就賠償事宜與相關方進行協商,卻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經查,史某系某外賣公司員工,該外賣公司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騎手雇主責任險,其中附加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45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陳某將騎手史某、其所屬外賣公司以及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92628.86元。 被告史辯稱其在送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屬于職務行為,相關賠償責任應當由其用人單位即外賣公司承擔。被告外賣公司認可史某系本公司員工,且事故發生在其執行配送任務期間,但提出公司已投保騎手雇主責任險,保險范圍明確包含第三者責任險,故對于原告的損失應全部由保險公司擔責。被告保險公司則提出,案涉保險為騎手雇主責任險附加第三者責任,承保的是雇主的部分風險,性質屬于合同責任而非侵權責任,保險公司并非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人,僅需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賠付義務,根據保險合同特別約定第10條,賠付范圍僅限于第三者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醫療費及誤工費,原告主張的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項目均不在承保范圍內,因此保險公司僅同意在合同約定的項目及限額內承擔責任,超出部分不應由其賠付。 法院審理 關于保險公司的賠付范圍問題,法院認為,根據案涉保險條款的特別約定,保險公司的賠付范圍為第三者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醫療費及誤工費,而本案爭議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并不屬于上述賠償范圍,故保險公司不賠付上述款項的條款并非是對已約定賠付責任的免除,而是對保險責任范圍的再次明確,所以不應按照免責條款進行審查認定。因此,保險公司僅需對合同約定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項目承擔賠付責任,其余損失應當由外賣公司承擔。 經依法核算,原告陳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合理損失共計84878.66元。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騎手雇主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陳某醫療費和殘疾賠償金共計76768.66元,被告外賣公司賠償原告陳某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110元。 法官說法 來源:嵐山法院 END 本平臺轉載并注明其來源的稿件,是本著為讀者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非商業用途,不代表贊同其觀點或立場,如涉及侵權,請及時與我方取得聯系。 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規則,沒有經常留言或點“在看”的,會逐漸收不到推送!如果你還想每天看到我們的推送,請將“物業策之源”加為星標或每次看完后點擊一下頁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