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管道漏水致損,責任誰來擔?


近日,一則由最高人民法院收錄的多元解紛典型案例引發廣泛關注:沈陽蘇家屯區一老舊小區因公共排水管老化漏水,樓下住戶宋某財產受損,要求樓上全體住戶均攤7500元未果后關閉單元總水閥。樓上住戶反訴其“斷水侵權”。
經法院聯動社區、調解員三天高效調解,最終樓上住戶共同賠償4000元,宋某恢復供水,社區后續組織居民集資更換管道。
這一案例雖小,卻精準揭示了一個關鍵法律原則:
當共用管道出現問題造成損失,若非物業維護失職,責任應由實際使用人(即相關業主)共同承擔。
在該案例中,漏水原因在于:漏水源于老舊小區公共管道自然老化。
一
為何樓上住戶要“連坐”賠償?
法院調解的核心邏輯基于兩點:
共用設施的受益與風險共擔原則
排水管為整棟樓服務,所有住戶均為使用者和受益者。當無法查明具體哪一戶排放了致堵物或加速了管道破損,依據《民法典》第1172條,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相鄰關系中的合理容忍與互助義務
《民法典》第288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span>樓下業主因共用設施受損,樓上業主理應承擔一定分攤責任,而非袖手旁觀。
正如本案所示:不是“誰漏誰賠”,而是“誰用誰擔”。
二
對當前小區管理的啟示
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始終堅守崗位,及時疏通、報修、協調。但必須清醒認識到:
物業不是“無限責任人”,不能為所有管道問題兜底;
共用設施的長期維護,最終依賴全體業主的共治共擔。
為此,呼吁全體業主:
1.勿向下水道傾倒油污、食物殘渣、濕巾等易堵物;
2.支持建立“公共設施更新基金”,用于老舊管道改造;
3.發生糾紛時理性協商,避免“斷水斷電”等過激行為,否則可能反被追責。
一個小區的和諧
不在“推責”,而在“共擔”
一份家園的安全
不在“甩鍋”,而在“守護”
愿我們以案為鑒
少一分對立,多一分體諒
少一句“關你什么事”
多一句“我們一起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