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能“限制門禁、電梯”催交物業費嗎?
2025-12-26 15:34:41
admin
先說答案:
物業不能以限制使用門禁系統
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張某系某小區業主,某物業公司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2021年9月,張某發現其因欠交物業費已被禁止使用所住單元電梯及門禁系統,與某物業公司交涉無果后,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某物業公司恢復其對電梯及門禁系統的使用功能。
審理法院認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本案中,張某雖欠交物業費,但某物業公司不應以不給業主激活門禁卡使其不能正常進入單元門、不能正常使用電梯門禁系統等方式催交物業費。某物業公司對張某欠交物業費的違約行為可另行依法維權。經法院依法釋明后,某物業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即主動恢復了張某對門禁系統的使用。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但實踐中業主拖延甚至拒交物業費的情形時有發生,物業服務人往往采用各種方式催交物業費。物業服務人以不給業主激活門禁卡、限制使用電梯等方式催收物業費,實質上是基于其在物業服務合同項下的債權而不當限制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既缺乏法律依據,也超出了合理必要限度,往往加劇雙方的矛盾。物業服務人催交物業費應采用合理方式,業主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通過調解、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等方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不應以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方式催交。物業公司和業主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時均應秉持契約精神,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共同營造和諧宜居的小區環境。本案判決明確物業服務人應以合理合法形式催交物業費,依法維護業主合法權益。來源:2025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