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催業主繳費,物業有權斷水斷電、限用電梯嗎?
著急裝修房屋
與物業公司一言不合
竟然斷水斷電
還不讓乘電梯
如此方式“催繳費”
合法嗎?

(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高某通過司法拍賣平臺成功競得一套房屋,法院出具裁定書確認該不動產歸高某所有。拍賣公告中明確:可能存在的物業費、水、電等欠費均不包含在拍賣的成交價中,由買受人另行支付、自行承擔。拿到法律文書的高某滿心歡喜,計劃盡快裝修后出租。
11月26日,高某聯系小區物業公司,申請開通水電以進場裝修。物業公司卻拒絕高某的要求,稱該房屋拖欠物業費,要求高某先結清欠款,否則不予辦理。與此同時,物業公司采取了停水停電措施,且不給高某電梯卡。在高某已預交水電費、要求上門查看管道的情況下,物業公司遲遲不安排工作人員上門排查。
高某通過社區居委會、住建部門等多渠道反映情況,12月3日,物業終于為高某開通了水電和梯控。本以為風波就此平息,可沒過幾天,物業公司又以高某“未辦理裝修手續”為由將房屋斷電。
高某前往物業辦公室進行協商,并簽署了《辦公用房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等材料,協議中提到“裝修前需交納裝修保證金”,但未明確具體金額。次日,物業公司根據該協議要求高某交納裝修保證金,高某認為物業要求不合理,拒絕支付。裝修計劃再次停滯,物業公司一直未給高某恢復電力供應和電梯使用權益。
多次協商無果后,高某于2025年5月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停止侵權、保障水電和電梯使用權益,賠償因裝修延誤產生的5個月租金損失共10000元,并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 1.物業有權停水停電、限制使用電梯嗎?
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提供方,負有保障業主合法權益的義務,不應當有目的、有前置條件地選擇其服務對象。拍賣公告中明確物業欠費由買受人承擔,物業公司可依法與高某溝通協商或通過訴訟方式主張權利,但不可將交納物業費作為辦理供水、供電等的前置性條件。
水電供應是基本的民生保障,水、電、氣、熱等資源屬于公共服務范疇,物業服務人并非公共服務提供者,無權擅自中斷供應;同樣,電梯屬于業主共有部分,其使用涉及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物業公司亦無權單方面作出限制使用的決定。
關于裝修保證金,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其交納義務及交納標準。在符合地方法規的前提下,物業與業主、裝修公司等可自行協商約定,物業可通過溝通、書面催告、起訴等合法方式主張權利,但不得采取停水電等侵權手段強迫交納。
本案中,物業公司以 “前業主欠交物業費”“未交裝修保證金”等為由,采取斷水電、限制電梯使用等措施,已構成侵權。
2.損失如何計算?
關于原告主張的5個月租金損失,法院認為,物業公司的侵權行為導致高某裝修延誤,客觀上造成經濟損失。綜合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實際影響以及房屋面積、裝修進度、相關區位房屋租金水平,基于公平原則,酌情認定每月租金損失1000元,合計賠償5000元。
鑒于房屋供水已恢復,法院最終判決:物業公司立即停止對高某房屋的停電及限制電梯使用行為;賠償租金損失5000元;并以書面形式向高某賠禮道歉。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物業服務的根本在于保障業主正常生活與房屋使用權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恪守法律底線、明確行為邊界,端正服務意識、依法規范履職,禁止濫用管理權限、使用變相催交的不合理限制措施侵害業主合法利益。業主也應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相關管理要求,共同營造和諧有序的居住環境。
在此提醒,司法拍賣購房者競拍前務必仔細閱讀《拍賣公告》等相關文件,特別是關于物業費、水電費等歷史欠費的責任條款。建議競拍人提前通過現有渠道或向法院了解欠費情況,并將其納入購房成本綜合考量,避免后續產生糾紛,實現安心置業。
來源:江蘇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