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取消刷卡門禁,只能人臉識別開門,合規嗎?
2025年11月6日,

業主不同意通過人臉識別驗證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驗證方式
——江某訴某物業公司排除妨害糾紛案
案涉小區業委會為提升小區智慧化管理水平、增強小區安全保障,在該小區前、后門安裝了人臉識別門禁系統,并交由某物業公司進行管理。
此后,該小區業主進入前門或出入后門只能通過人臉識別驗證開門。
該小區業主江某認為將人臉信息錄入小區門禁系統或對其權益造成侵害,故拒絕錄入。
后因門禁系統限制,江某進出小區或是請求保安開門,或是跟隨其他業主,極為不便。
經與某物業公司協商未果,江某訴至法院,請求某物業公司拆除人臉識別門禁系統、消除限制。
審理法院認為,案涉小區為安全管理設置人臉識別門禁系統,目的合法。
但在業主明確拒絕提供個人信息的情況下,某物業公司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侵害了業主對個人信息處理的決定權,對業主出入小區造成障礙。
在此前提下,物業服務人有義務提供刷卡等合理替代驗證方式保障通行。
經審判人員釋法明理,某物業公司已通過增設刷卡、按鍵等替代驗證方式保障業主正常通行,人臉識別門禁系統不再對江某構成妨害,故審理法院對江某拆除人臉識別門禁系統、消除限制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但物業服務人及其他建筑管理人在積極應用人臉識別技術的同時,應注意不得侵害業主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所享有的知情權、決定權等合法權益。
能夠通過其他非人臉識別技術手段實現相同目的或達到同等要求的,不得將人臉識別技術作為唯一驗證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只能用于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