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沒住過,要交物業費嗎?
2025-11-27 16:04:03
admin
“從收房至今都沒住過,房子一直空置,我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也沒有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憑什么起訴我交物業費?”
這位情緒激動的男子是安徽省蕪湖市某小區業主陳某,因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催繳未果,將其訴至鏡湖區法院。


審理及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業主雖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人訂立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應當按約支付物業費。
樓梯、外墻、走廊、小區公共場所和公共設備等屬于業主共有,業主對共有負有管理義務,不能因未入住就不履行義務。
物業的大量工作正是代業主履行管理義務,包括空置房屋業主在內的所有小區業主對此均受益。
其次,物業服務是針對整個小區,無論業主住或不住,物業工作都得進行,所以部分房屋空置并不會明顯減少物業的工作量。
此外,陳某也未提交證據證實曾與物業公司協商空置房可減免物業費,或本地區有相關政策規定空置房可減免物業費。
陳某提出房屋空置未享受到服務,不能作為免除其交納物業費的理由,故判決陳某支付欠交的物業費。
案件宣判后,陳某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法條鏈接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相應義務。
第九百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